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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侨子女”身份证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福建省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精神,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三侨子女”)参加高考、中考,需侨务部门为其提供身份确认证明书的,高考考生由其户口所在设区市侨办、中考考生由其户口所在县(市区)侨办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子女"证明书。“三侨子女”身份证明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程序
    考生办理“三侨子女”证明书时,由考生或代办人填写《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身份审核表》,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相应的侨办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3条款之一和第4条)
    1、 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2、 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3、 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含各设区市侨办办理的归侨身份证。
    4、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二) 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
   (三)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三)同华侨、归侨具有7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可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抚养关系的确定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职能部门

         邵武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9-633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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