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邵武市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邵城管综〔2022〕76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经案件审查评议委员会研究,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 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 轻微 | 超过标准值5dB(含5dB)以内 | 处0.5万元至2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过标准值5dB以上10dB以内(含10dB) | 处2万元至3.5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超过标准值10dB以上 | 处3.5万元至5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责令改正 | |||
备注:以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等效声级)或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超过排放限值的平均数作为评价依据。
邵武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