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意见
邵民〔2018〕72号

各乡(镇)民政办:

我市乡(村)公益性公墓始建于2004年,历经十多年建设,其规模和功能已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的丧葬需求,为控制乱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近些年来,少数乡(村)公益性公墓,在销售中违背公益性质价位偏高,且向本乡村以外的居民出售墓穴,在殡葬管理中制度不全,不落实、消极管控的现象时有发生,已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依据殡葬法规、国家八部委200812月联合下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此次全国、省、地关于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通知精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下发专项整治方案(邵政综〔201886号),为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我局特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意见》,望各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及负责人,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依据《意见》精神,认真对照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治纠正,促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为此:

1.各单位依据群众反映公墓存在的问题,在制定治理方案的基础上,狠抓治理措施的落实。要通过专项治理和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责任人法规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

2.以公墓建设合同为依据。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完善合同协议,在保持公益性的同时,积极保障单位及责任人的正常收益和丧属合法权益的统一,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要与时俱进,公墓销售价格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价格,在保证合同价消费得到保障的同时,合同外市场调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经有关部门调研,目前市场指导价每穴8600元为宜。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殡葬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销售登记台账,使用合法和安葬(放)凭证,登记台账和销售票据应保存3年以上,自觉接受社会、价格、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要强化对公墓建设的管理和监控。对个体经营的公墓可采取设立政府专项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每月无违规行为的,定时按规定将月收入核拨,做到管而有力管权有机统一。

4.强化公墓建设安全。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人力、财力的投入,对墓穴、道路、防盗、防火、骨灰假入墓等安全事项,不断完善安全举措,促使安全制度的责任落实常态化,切实防范于未然。

5.倡导骨灰墙、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等节地方式安葬,大力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抛撒江河等绿色先进葬法。

6.新建公墓必须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坚持先批后建的原则。从201911日起,新开发的公墓墓位、永宁公墓和正在筹建的市旗山公益性公墓及乡村所有公墓,墓位硬化面积必须执行国家公墓建设新标准,即墓穴单穴0.5,双穴0.8,碑高80

 

                   

邵武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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