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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七:某养殖场随意弃置
病死动物案
2024-12-05 11:46 来源:邵武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1115日,我局收到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转发的投诉举报件,举报件中反映邵武市某养殖场猪场死猪没有处理,到处乱扔。污水乱排,粪便也不处理...”并附上相关照片。当天下午,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涉案养殖场开展调查。

经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后,随意弃置病死猪的照片是在该猪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化尸井附近。经笔录询问法人代表,几个月前该猪场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员工未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在问题发生后该养殖场及时将问题整改到位,现场未见病死猪。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与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处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鉴于企业法人代表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意识到企业人员管理存在问题,并在一定时间内自行整改到位,违法程度轻微。

综合上述情形,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为,该养殖场未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定,随意弃置病死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但基于其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查处过程能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责令该养殖场针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处3000元罚款。

 释法评述

工作人员为了一时之便随意丢弃病死猪,不仅有可能导致疫病传播,危害畜禽生产安全,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因此,我国专门将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列入了行政处罚的范围,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是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机关单位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的猪肉,以免买到病死猪危及身体健康。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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