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
【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函(厦湖市监移字〔2025〕第500623001号),函中显示吉市(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给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嘉联店的“木瓜”经抽样检测“噻虫嗪”超标(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63mg/kg),检测结果不合格,出货凭证显示该批次木瓜供应商是邵武市水北镇农户刘某旺,出货时间是2025年1月1日,数量50kg,合计金额200元。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一共生产了涉案产品50kg,已全部销售给了吉市(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销售情况及库存产品,收货值合计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025年7月16日结案。
【处理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00元。
【典型意义】
强化农产品监督抽检,不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过严格监管和处罚倒逼农户提升产品质量,推动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