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结合当事人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情节,我局依法对该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
释法评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明确了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程序是“责令限期改正”在前,若逾期不改正,才处以罚款。这体现了行政处罚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对于同一违法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形,执法机关会将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本案中,该家庭农场的多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情节体现出主观恶意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从重处罚的范畴,因此,我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这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多次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直接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影响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甚至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务必重视合规经营,避免再次违法。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