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准确无误、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考核的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目录内容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承诺兑现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情况;特别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局网页上和其他新闻媒体、宣传资料、宣传栏等多种公开载体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监督。
(四)政府信息公开可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组织有力,责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用;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凡列入“不合格”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分管领导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并具体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各科室、中心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评定考核结果等级并通知科室、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