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会同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采取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效能行评监督员、群众代表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符合规定、便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进行整改,并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