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6〕2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3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厘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闽建法函〔2020〕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能权限明确如下:
一、餐饮服务业有关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继续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反规定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或排放油烟,依法需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相关行政违法案件时,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或作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对于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举报、投诉、信访,实行首问责任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置。
四、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有序衔接、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工作不断档、不缺位。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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