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邵武市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为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2024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南政办〔2023〕39号)、《南平市房票安置使用管理指导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邵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政府或国企出资的征迁、收储等需补偿或补助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国企出资的搬迁安置补偿;
(二)土地、危(旧)房的收储或租赁补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符合下列情况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整村、地灾点搬迁补助;
(二)耕地复垦补偿;
(三)农村征占林地补偿;
(四)农村征迁回拨地、留置地补偿;
(五)库区移民搬迁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房票安置方式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与补偿方案中载明。
二、房票安置
(一)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自行购买南平市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补偿方式为基础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包括房票安置基本金额和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两部分组成。
(三)房票安置基本金额是指被征收合法资产价值的补偿,包括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价值及其他合法资产的补偿和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价值的补偿。
(四)以下各项补偿补助奖励不计入房票安置基本金额:
1. 对其他建(构)筑物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 其他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五)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补偿费计算2次。
(六)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的片区评估价格。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评估:
方式一: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的销售均价;
方式二: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类似普通二手房的销售均价。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限腾空交付房屋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发放房票。
(八)房票样式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三、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一)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确定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方式一:选择“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的销售均价的补偿方式”评估办法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在房票有效期内,用房票购买南平市房票安置项目房屋名录清单内的新建商品房、国有资产房源的,按房票安置基本金额的10%给予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方式二:选择“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类似普通二手房的销售均价的补偿方式”评估办法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在房票有效期内,用房票购买南平市房票安置项目房屋名录清单内的新建商品房、国有资产房源的,按房票安置基本金额的一定比例系数给予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每平方米,下同)加上房票安置购房奖励不高于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的销售均价。无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作为参考的项目,以政府建设安置房项目的建设投资成本作为测算依据。
(二)农村房票奖励由各实施部门报市政府“一事一议”。
(三)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的不予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四、房票安置房源
(一)南平市行政区划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被征收人应在政府公布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名录库中选择,新建商品房项目名录库按照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为准。
兑现房票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订房票安置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且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二)南平市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出售的国有资产房源。
五、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非法套现,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下同)不得赠与使用。
(二)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房票应注明持有房票合法补偿后的产权征收面积,并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注明共有使用人(只限于能提供有效证明为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房票注明共有人的,应由所有的共有人当场签订具结书,声明在该房票的使用、结算过程中,共有人中的任何人都可独立使用,不需全体共有人共同到房屋销售方或结算窗口确认。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应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和面积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四)房票使用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继承房票使用人。
(五)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补办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六)在房票有效期内,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时,使用部分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和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的比例,与初始发放房票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和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的比例保持一致。
(七)房票有效期内金额尚未使用完毕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对后给予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并在票面注明“换发”字样,收回的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核销保存。
(八)房票使用人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房票使用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房票使用人可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九)房票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房票出票日期为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房票使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我市政府商定新建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十)期满处置。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的剩余部分,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兑现未使用或剩余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但未使用或剩余的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不予兑现。
(十一)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属于房地产交易范畴,使用人应遵循房地产交易规则,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积极防范市场风险,房票除本意见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外,不得进行其他金融交易,对涂改、篡改、伪造房票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针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房票取得和使用流程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二)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屋征收系统(乡镇、街道做项目业主所发放的房票需录入农村房票系统),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开具房票。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搬迁腾空,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向征收人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或房票共有人)持房票选购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国有资产房源。
(五)房屋买卖双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向市住建局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植入本意见的实质性内容。
(六)房屋买卖双方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卖方负责对该申请表填写过程进行监签,之后向房票结算窗口提交申请表、申办拨款手续,卖方须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内容,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七)房票结算窗口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后,核减房票支出金额,将应付款存入卖方账户(预售项目应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售项目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对公账户)。
(八)被征收人(及房票共有人)剩余的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政府公布响应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国有资产房源,也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九)按合同约定各支付节点用房票不足支付购房款时(含房票安置购房奖励),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十)农村房票申请和发放流程如下:
1. 申请。农村村民选择房票安置和奖励的,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房票申请,填写《房票安置奖励申请书》。
2. 审核。村委会负责按相关要求对农村村民申请房票事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村民申请房票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并在该村委会驻地和征收实施地所在自然村同步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旧改办。
3. 房票发放实行“一户一票”,以农村村民户口本为准,原则上每户发放一张房票,发放对象为被征收的产权人,若该农户中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申请分户分割发放。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票结算需提交资料
(一)电子房票纸质版(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二)购房发票(复印件)及相应此次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
(六)期房结算时需提供主体结构验收资料(五方主体盖章确认);
(七)房票持有人、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八、房票结算办法
(一)邵武市域内房票核算结算。房票资金兑付遵循“谁发放谁兑现”原则。农村房票由各乡镇(街道)汇总房企和房票持有人的结算凭证报市旧改办,经审核通过后,交由乡镇(街道)房票发放部门负责兑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票印制、房票结算窗口设置及房票核发结算工作,具体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资金筹集由邵武市财政局负责。
(二)跨县(市、区)使用的房票核算结算。依托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跨区域房票核算结算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专户统一核算结算房票,跨区域使用的房票由南平市财政局统一核算结算。跨区域使用的房票,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由发放地和使用地各承担50%。由南平市级财政统一核算结算,一年结算一次。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邵政规〔2022〕3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