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邵武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
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20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到2027年底,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数据汇交和颁证到户,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4年7月)
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办、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责任。
2.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工作计划。
3. 组织培训。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2月)
1. 已有成果。我市已于2022年7月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并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包括:将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2. 确权登记发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利用已完成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发证。办理流程为:打印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各村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符合条件的权利人(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30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各村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初审并上报(初审15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便民服务中心和乡村建设管理站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进行联审,出具相关材料(联审15个工作日)→确权→登记(首次登记公告15个工作日,受理初审-审核登簿3个工作日)→当地国土资源所代为发证(附件3)。
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不动产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不动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 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使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完成当年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4. 工作进度要求
(1)2024年7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编制、实施细则(试行)审定,业务培训和宣传等。
(2) 2024年8月至12月。各乡镇选取一到两个村,共100-200户左右作为试点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2024年12月前,完成本年度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完成符合我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条件总量20%的登记发证工作。
(4)2025年12月前,各乡镇基本完成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检查阶段(2025年1-12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采用“乡级自查、市级检查”的方法进行。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25年底前完成当年确权发证成果检查,形成检查总结报告。
(一)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2013年、2019年中央1号文件的惠农措施,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我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动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力量开展,对未完成任务进度或成果质量差的乡镇(街道),核减当年农转用或土地整理指标直至取消;对超额完成当年任务或成果质量优的乡镇(街道),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乡镇(街道),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个窗口(配备内网接口、打印机、电脑、扫描仪、复印机等各1个)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组织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和村级组织审查。及时审批并组织上报。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级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督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于农村违法建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作出分类处置指导。
市住建局:指导和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认定与裸房认定。
市水利局:做好库区移民建房中涉及的政策解释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落实工作经费及协调相关税费处置。
市林业局:协助办理涉及林地的认定和审批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落实人员,争取经费。根据《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4号)第五条等规定,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可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方案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冲突,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本方案由邵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邵武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邵武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确权登记发证办理流程
附件1
邵武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问题,依法保护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不含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或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特指坐落在本辖区农村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地上永久性存续、结构完整的,形成固定空间、供人居住、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但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烤烟房等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条 按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遵循“依照申请,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
第二章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第六条 宅基地确权登记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扩建的,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予以确权登记。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填写《邵武市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1)等相关材料。
2.公告(30天)。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
3.初审(1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组织初审,填写宅基地权属初审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复核(联审1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站进行现场踏勘,签注审核意见。
5.确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出具确权意见。
6.登记(首次登记公告15个工作日,受理初审—审核登簿3个工作日)。申请人凭《邵武市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1或附表2)以及相关材料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开设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批准面积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但无权属来源的,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持补办后的用地手续依申请予以办理登记。
第七条 有批准手续宅基地上的房屋确权登记
(一)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相关数据。
(二)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按不超过三层的范围进行登记。超出三层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相关数据。2020年7月3日后,未经批准建成的不予确权登记。
(三)整幢房屋总层数(含地下和地上)超过三层(不包括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方可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第八条 城乡规划审核
房屋位于原城市规划区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乡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房屋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房屋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第九条 几种情形宅基地登记处理
(一)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村(居)民因司法裁判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裁判方式取得”。
(四)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1.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一)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由申请人填写《邵武市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3),经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并公告(附表7)30天无异议,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据有关土地批准文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登记
(一)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成的房屋,无权属纠纷,至今未进行改建、扩建,按现状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 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一)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认定为危房或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鉴定为C、D级);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纳入乱占耕地建房的,按照相关处置方案办理。
(二)对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办理登记的,予以注销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原出台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办法及规范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期为五年。
附表:1.邵武市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邵武市宅基地上房屋规划核实审批表
3.邵武市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4.房屋土地权属具结书
5.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宅基地)
6.公告(宅基地)
7.公告(集体建设用地)
附表1
邵武市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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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其他成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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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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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位置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土地房 屋基本 情况 | 宅基地 情况 | 原批准用地手 续 |
| 原批准用地面 积 | m² |
总用地面积 | m² | 申请确权面积 | m² | ||
房屋情况 | 房屋结构 |
| 房屋总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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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² | 竣工时间 | 年月 | ||
土地房 屋权属 来源及 申请理 由 |
本宗房屋于年月建置,属(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 和房屋权属纠纷。现申请对该宅基地进行确权,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 委会意 见 |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宅基地确系申请 人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
国土资 源所审 核意见 |
申请人拟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拟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 况已经社区村(居)委会公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村镇建设管理站审核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及其地上 房屋符合城乡规划,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拟同意其申请确权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层数为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 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宅基地确权条件, 同意确定申请人 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层数为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相关事 项说明 |
本表适用于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 |
附表2
邵武市宅基地上房屋规划核实审批表
申请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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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其他成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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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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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 屋基本 情况 | 宅基地 情况 | 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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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 m² | ||||
房屋情况 | 房屋结构 |
| 房屋总层数 |
| |
建筑面积 | m² | 竣工时间 | 年月 | ||
房屋权属来源及申请理由 |
本宗房屋于年月建置,属(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且不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现申请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 委会意 见 |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该房确系申请人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15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
村镇建设管理站审核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拟同意其申请房屋层数为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房屋符合补办规划手续条件, 同意确认房屋层数为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相关事 项说明 |
本表适用于宅基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位于镇规划区内或房屋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需由乡镇补办房屋规划核实手续的情形。 |
附表3
邵武市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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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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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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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
总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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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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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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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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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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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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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 屋权属 来源及 申请理 由 |
上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且不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特具结申请不动产登记,如不动产权属来源及本具结书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纠纷与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均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关无关,特立此具结为凭。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
村(居) 委会意 见 |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确系申请单位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 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
国土资 源所审 核意见 | 申请人拟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_ 平方米,房屋层数为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拟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社区村(居)委会公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村镇建设管理站审 核意见 |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符合城乡规划,拟同意按 用途进行确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层数为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 政府(街 道办事 处)审核 意见 | 经审核,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条件,拟同意确认该申请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 ,房屋层数为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市自然 资源局 审核意 见 |
拟同意,呈市政府审定。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市人民 政府审 定意见 |
同意审核意见,批准申请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4
房屋土地权属具结书
我户现有房屋坐落于 镇 (乡、街道) 村(社区),东至 ;西至 ; 南至 ; 北至 ,属 ( 土木、砖木、混合、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共 层,占地面积 平方米(有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无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于 年 月建置,属我户 ( 自 建 、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未实施过扩建、翻建或改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产权属纠纷。
以上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具结人身份证号码:
具结人(签章):
年 月 日
证明书
今证明具结人系本村(社区)村(居)民,以上内容确系其亲自出具,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机关(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5
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
兹有坐落于 的不动产,原产权 人 ,现产权人 ,权属证号(编号) : ,使用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
在施工过程中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工程竣工后,曾组织设计、施工共同验收,认为符合设计要求,一致同意交付使用。根据工程质量责任制原则,如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情况,本人负责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绝不隐瞒。本人愿意承担因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具结人:
年 月 日
附表6
公 告
经我村(居)委会查明,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利申请人 : ,身份证: ,该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 屋坐落于 镇(乡、街道) 村(社区) 号,东至 ; 西至 ; 南 至 ; 北 至 , 于 年 月建成,系申请人一户 (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属 结构房屋,共 层间,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有用地批准手续面积 平方米,无用地批准手续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扩建、改建或翻 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按照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现就该户申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公告。公告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30天)。公告期间如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将同意申请人的确权登记申请。
特此公告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表7
公 告
经我村(居)委会查明,兹有集体建设用地坐落于 镇(乡、街道) 村(社区) 号,东至 ;西至 ;南至 ; 北至 ,系申请单位于 年 月 日建设占用,占地面积 平方米(有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无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土地和房屋由申请单位使用,四至清楚且无权属争议,现按照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就该申请单位申请确权登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公告。
公告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30天)。公告期间如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使用情况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将同意申请单位对以上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确权登记。
特此公告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
邵武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协调指导,加快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邵武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发证职责整合工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三)协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规范衔接、实施细则、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
(四)统筹协调对乡镇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确权登记发证事项。
二、成员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27个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办主任、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饶垂标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陈飞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总召集人:曾乡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 集 人:朱瑞国 市政府办主任
饶垂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许先明 市财政局局长
柳郑斌 市住建局局长
李 军 市水利局局长
陈小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 捷 市林业局局长
黎小训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谢子财 昭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傅秀兰 通泰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鑫 水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傅震华 晒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兰 斌 水北镇党委书记
蔡浩宗 拿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江 帆 大埠岗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正楠 和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体瑜 沿山镇党委书记
聂良斌 洪墩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良云 城郊镇党委书记
高邵宝 下沙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琦涛 卫闽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思权 肖家坊镇人民政府镇长
郑文国 大竹镇党委书记
颜 彬 吴家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魏国明 张厝乡人民政府乡长
涂玉渊 金坑乡人民政府乡长
丁 健 桂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陈 飞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
中心主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二)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乡镇(街道)需对应成立本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附件3
确权登记发证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