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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五一九路北门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改善老旧街区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位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拟实施邵武市五一九路北门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方案,现予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自2025611日至2025710日止(含节假日),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办公地址:邵武市五一九路白塔巷6号北门社区办公室二楼。联系人:傅骏祎,联系电话:18650660499),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邵武市五一九路北门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561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邵武市五一九路北门历史文化街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邵武市五一九路北门片区是历史文化街区,地势低洼房屋老旧,基础设施落后,安全隐患严重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改善老旧街区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位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征收邵武市五一九北门片区老旧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邵政综〔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和概况

房屋征收四至范围: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具体以邵武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房屋以幢(套)户为单位,上述房屋被征收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及关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邵武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办公地址:邵武市五一九路白塔巷6号北门社区办公室二楼。

第三条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2025  日至  日)。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的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做到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公开房屋测绘面积和价格评估情况、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等,自觉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

(三)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不得实施任何抢建(含新、改、扩建等)行为,对于违法抢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权属和面积等认定

由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人应当积极配合,将房屋权属等有关资料交给征实施单位核对,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认定情况在房屋征范围内公布(征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征收进展情况分批次公布)。房屋权属和面积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依法作出认定,具体如下:

(一)房屋权属认定

1已经登记的房屋权属的认定。被征收人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层数、建筑面积、结构和房屋用途作为房屋征补偿的依据。

2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认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依据被征人提供的用地批、规划建设、买卖合同、缴款发票等有效凭证,结合房屋现状、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工作小组按相关程序代为调查、认定和处理

3营业用房的认定。临新建路、白塔巷主街被征收的“一楼一进”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无论是否正在营业,均视为营业用房,房屋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补偿单价在同类型住宅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

(二)房屋面积确认

1.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面积,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中记载的面积予以确认如果被征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若产权证记载面积大于现场实测面积的,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若产权证记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在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作为房屋面积征收补偿依据。

2.未经产权登记的合法建设的房屋面积,由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法测绘并经征实施单位认定后,作为房屋征补偿的依据。

历史建筑构筑物的处置办法

对于历史形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其建造时间依据卫星影像图、地形图(矢量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存根)、相关证明、其他有效凭据等,由工作小组按相关程序进行综合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日起施行,在此之后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依法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能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于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以按建筑面积补助建筑材料费。补助标准如下:框架结构,1100/㎡;砖混结构,900/㎡;砖木结构,700/㎡;木、土木结构,500/;简易砖木结构,150-350/㎡;彩钢棚(镀锌管、槽钢或工字钢、角钢主架,四周有围栏的),180/㎡;彩钢棚(镀锌管、槽钢或工字钢、角钢主架,四周无围栏的),120/;简易木结构(无围护),100/㎡。

2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剩余时限的比例进行补偿。

320071231日之前已建成且无房产纠纷等问题的历史建筑房屋单层层高在2.20(含)及以上,被收人能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如主房屋单层层高在1.62.20,按1/2计算面积。

4.除上述以外的历史建筑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设责任人应当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主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责令拆除并依法组织实施。

四)征收片区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摸排

在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前期,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上报邵武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红线范围的文物、50年以上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详细摸排。北门历史文化街区拟改造项目位于樵溪楼周边,其中涉及省级文保单位1处,市级历史建筑29处。具体利用和保护等工作由相关专业部门综合认定,符合房屋征收的相关要求。

 房地产价格评估

被征房屋的价格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机构推荐提供的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估价机构,视为被征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房屋征实施单位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在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定。

(二)评估业务委托和费用:被征房屋的评估业务委托和评估相关费用支出,由房屋征实施单位负责。

(三)评估结果公示:采取整体区域市场评估法,按土木、砖木、砖混、框架等房屋结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异议:被征人对评估确的被征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现状情况,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人自愿同意选择本方案确定的不同房屋结构类型的评估单价作为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再对该被征房屋价进行分户评估。

五)评估价值评估,本项目不同结构房屋的评估价分别为:框架结构XX/平方米;砖混结构XX/平方米;砖木结构XX/平方米;土木结构XX/平方米钢构结构XX/平方米。房改房杂物间不计入征迁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按3000/间的标准直接结算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最终以评估结果为准)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票安置货币补偿与房票安置相结合的三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交验房屋产权证件材料、按时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历史建筑(构)物建筑材料补偿费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费等。

(二)房票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安置金额遵照《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邵政规〔202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房票安置基本金额是指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即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票安置基本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

2.房票安置其他补偿。以下各项补偿补助奖励不计入房票安置基本金额,给予货币补偿:1)搬迁补偿费;(2)临时安置的补偿;(3停业损失补偿;(4历史建(构)筑物的建筑材料补偿5)房票购房装修补助费;6按时搬迁奖励金

3.房票发放。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限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放房票。

4.房票安置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使用期内,购置邵武市房安置项目房屋名录清单内的新建的商品房国有资产房源的,给予房票安置基本金额XX的比例系数购房奖励。

5.房票安置房源房票购房的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收集和提供给被征收人,主要有两类:

1邵武市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

2邵武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房源(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拍卖)。

货币补偿与房票安置相结合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房票安置的,按照其选择的范围,分别采取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奖励

(一)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标准为10/·营业用房标准为20/·。搬迁补偿费总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标准为10元/·月。

符合安置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单位公有住房的承租户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标准为10元/·月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业损失补偿费

视为营业用房的房屋,如果该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或持有营业执照、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记录等证明实际开展营业活动,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业损失补偿费视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如该房屋已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分配该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装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另行给予装修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持房票购买的房屋(商住等)以毛坯房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平方米装修补助

(五)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为加快房屋征收项目进程,提高征收补偿工作效率,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的被征收人实施奖励措施。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完成搬迁,将腾空的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超过房屋征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被征人不享受本方案给予的房屋征签约搬迁奖励。房屋征签约搬迁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1.签约期限内前60天(含第60天)签约,完成搬迁、交付房屋、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00/平方米签约搬迁奖励。

2.签约期限内第6190天(含第90天)签约,完成搬迁、交付房屋、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平方米签约搬迁奖励。

3.签约期限内第91120天(含第120天)签约,完成搬迁、交付房屋、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100/平方米签约搬迁奖励。

第九条  房屋征收搬迁程序

(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相关证件材料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核对,确定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和用途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前,被征收人应当自行厘清被征收房屋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健在的,由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已故的,由其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全体房屋共有人委托(须出具有效授权委托书)其中一名共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办证的,应当提交原有土地(用地批、购地发票房契等)和房屋(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验收)等原始相关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交付:被征人和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按原状完整地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补偿协议书》约定结算支付相关补偿价款。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注销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一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搬迁前,被征收人自行向水、电、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部门办理销户手续结清费用。

(二)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已经登记,学区房相关政策保持30年,具体工作由市教育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纠纷处理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因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发生纠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积极沟通,相互协商解决,确保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邵武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邵武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按本方案确定的征收时限完成征收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应恪守文明、诚信、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则,严禁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不履行相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粗暴、欺压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征收的具体工作,合法理性地反映诉求,不得采取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工作,否则,一般情节的给予批评劝导;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邵武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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