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邵武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林计财〔2025〕2号)、《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资环〔20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其中: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二章 补偿补助对象、标准、分配、使用
第三条 补偿补助对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及竹林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对象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包括乔木林分、灌木林分、经济林、竹林等。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对象为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
严禁在乔木林地上种植茶叶、经济林(油茶等木本油料林除外)、毛竹林,否则取消相应补偿补助。
第四条 补偿补助标准
按当年上级文件规定为准。补助面积按林业数据融合国土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实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实行并轨管理,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按规定委托市林业局交纳森林综合保险费。
第五条 补偿补助资金分配
林权属国有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用于国有单位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山权单位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国有单位与山权单位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订立分配合同的,按其合同约定执行。
林权属村集体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三项费用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分配比例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70%、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直接管护费20%。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分配比例为:林权所有者补助不低于60%、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直接管护费不高于30%。
村集体重点公益林低于1000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林权属个人的: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护林责任。除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以外,其余90%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林权所有者个人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个人委托护林或个人与行政村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订立承包管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
林权属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中其林权所有者补偿为集体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按“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全体村民对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享有受益权。我市落实惠民“一卡通”政策,作为资金发放的主要形式,辖区的行政村要将林权所有者村民户名、身份证、银行账号、家庭人口、资金分配金额等分配情况在本辖区公开公示。村集体账户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使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林权属村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中其直接管护费(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20%、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不高于30%、中央财政下达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中天然竹林地1元/亩的补偿补助资金可作为直接管护费)可统一提取,用于专业护林队伍建设支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允许打破村级界限,在全辖区内统筹组建乡级专业护林队伍。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用于村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保护宣传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如有结余的,其用途由村集体依法依规民主议定。
第三章 补偿补助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乡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加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的资金留在林业局账户,可重点用于生态林专业护林队伍建设、生态林保护、森林巡护管理平台建设、重点生态区位林木的赎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业站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森林资源调查等。
第八条 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天然林停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完毕,导致暂时无法支付的补偿补助资金,由邵武市财政局暂存,待林权争议解决后,再由市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级以上公益林因各种原因变成荒山、无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当年不予享受林业生态补偿补助,待林权所有者造林更新成林后再享受补偿补助(造林更新且第四年郁闭后)。天然商品林因各种原因正常采伐后变成荒山、无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未及时变更资源档案的,当年可享受补偿补助。
第十条 天然商品林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因盗伐、滥伐、森林火灾等造成森林生态破坏的,责成相关单位立案查处,林权所有者当年不予享受该小班面积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公益林经区划后,林权所有者签订《福建省邵武市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资源档案为天然商品林,无论是否为人工造林,资源档案起源因子不得轻易改动,林权所有者需要签订《邵武市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签订协议后从当年开始发放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资源档案起源因子按照正常流程变更为人工林后,不再享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第四章 补偿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下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各行政村上报资金申请材料,林业站协助各村落实林业生态补偿补助地块、面积,各村级组织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包括天然商品林和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三项补偿补助资金,制作三项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一览表(表一、表二、表三),包括户名、个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补助面积或补助人口、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第十三条 林权属村集体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由全民共享,制作惠民“一卡通”。村集体重点生态公益林1000亩以上,需要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行政村必须经户代表会议通过,决定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用途及金额。
林权属个人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由个人享有,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合同制作个人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发放明细一览表。
行政村必须将资金发放分配和使用情况,在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进行公开,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签字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审核。
第十四条 各行政村负责编制惠民“一卡通”,死亡人员及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林业生态补偿补助。各行政村需要按村民人口出生、死亡或其他变动及时更新“一卡通”账户。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行政村上报的三项补偿补助资金表格的合规性:惠民“一卡通”是否准确;资金分配和使用是否通过正确程序;护林管护是否验收合格等,并制作资金汇总表及申请书,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林业局。
申请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负责监督各村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审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它经营单位上报的材料,复核后,由市财政局、林业局联合下达补偿补助资金文件,其中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村组织监管费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至林业局,林业局委托银行代发至个人账户或村集体账户;直接管护费由市财政局与林业局共同下达资金指标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集材料审核报林业局复核后,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资金拨付至各护林员。国有单位及插花山主的资金直接拨付国有单位或山主账户。
在市级、乡级审核时,要加强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分类、变更和完善,确保基础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市、乡级财政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集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核实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 资金发放后,各林业站在12个工作日内将森林生态效益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惠民“一卡通”资金及时录入上传《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在线监管系统》,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应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市、乡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邵武市财政局会同邵武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邵政综〔2018〕148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邵政综〔2019〕162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