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根据设备所在辖区政府核查情况,我局拟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名单详见附件)。
请有关单位(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联系地址:邵武市张三丰大道武当路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电话:0599-6226787),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邵武市拟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35台(套)锅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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