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瑞兰、林桂英、陈文、陈婷萱:
你们报来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报告》及有关报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陈武将位于陈家山二巷11弄1号原属其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吴瑞兰、林桂英、陈文、陈婷萱,并补办出让手续,宗地编号为SWB-26012,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为81.00平方米。核定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应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55100元。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注销已核发给陈武证号为邵国用(2002)字第1325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属于本次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你们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的缴纳按市自然资源局与你们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须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具体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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