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邵武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有关国家部委相关政策精神,坚持因城施策,统筹消化存量商品房和优化增量商品房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抓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24〕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目标
为满足我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及引进人才等保障住房需求,立足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情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思路,坚持以需订购、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原则,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
二、实施主体
(一)收购主体。我市的国有企业、企业本身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需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二)被收购主体。在我市经营、信誉良好且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房源位于邵武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房源无质量安全隐患,且经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屋产权合法明晰,权属无纠纷,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况;
(四)便于管理的独立成栋或相对集中现房项目;
(五)拥有成熟完善的小区配套且无拖欠工程款;
(六)商品房房龄应在10年以内。
四、政策支持
(一)房票支付。鼓励并支持邵武市国有企业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过程中采用自身已取得的房票支付购房款。
(二)支持性质变更及产权分割。对我市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可依实施主体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和房屋的规划用途变更以及产权分割手续。
(三)税费支持。对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现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
(四)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好上级政策,做好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最大程度降低贷款利率,满足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需订购,建立需求数据库。各相关部门要全面细致摸清全市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合理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房源,适时将需求数量及存量房源信息公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
(二)坚持规范实施,防范各类风险。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依法依规实施,做到收购主体实施规范,收购过程规范,配租规范;做到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要坚持用好金融支持政策,实现资金可平衡,项目可持续。购买过程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全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防范各类风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财政局、国有企业)
(三)规范收购主体。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收购主体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国有企业、各金融机构)
(四)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好后续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明确保障对象、面积标准,收购和配租的定价机制、配租和封闭管理的具体要求。(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
(五)加强资金监管。国有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责任单位:国有企业、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六)做好组织保障,成立工作专班。为协调我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审计局、民政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相互配合支持我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方案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本实施方案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