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基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切实保障基层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邵武市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武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21年9月29日
邵武市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基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切实保障基层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对象为农村广播“村村响”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具体包括乡镇广播站、村广播室、农村广播终端和直播卫星户户通接收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等。
第三条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邵武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邵武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是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落实。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护,及时发现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短板和弱项,牵头协调解决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查处破坏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牵头制定辖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农村广播电视应急工作开展、落实。
第七条乡镇政府是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协调主体,要配合化解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中与村民产生的矛盾纠纷,保障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稳定传输接收广播电视信号。
第八条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要求,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作为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维护主体(以下简称“维护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和团队优势,主动对接承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加强与各村村民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完善合作机制,保障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三章管护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维护主体,要采取以下措施,确实做好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维护工作。
(一)建立组织体系。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下辖网点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保障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设服务场所。网点应有方便群众的固定服务场所,有具备一定维修技能的专职维修服务人员,有固定的服务联系电话,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业务办理设施设备。
(三)配全服务设施。网点要按要求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配置处理一般故障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四)规范服务要求。网点服务人员要佩戴有效证件上岗服务,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用语规范,态度耐心热情。网点要将“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规范”等制度规范上墙,公示网点服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服务范围。
(五)定期开展培训。服务中心要不定期对下辖网点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要确保服务人员上岗之前必接受过专业管护培训。
(六)开展巡检维护。巡检周期为1个月,每年一次全面保养和检修。维护人员需根据巡检周期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将故障原因、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做好记录。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维护人员要在4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并到达现场,并在故障现场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后,进行故障的处理。原则上应在现场完成故障的处理,对于需要更换备件的,应在收到备件的48小时内完成备件更换;对于疑难故障需要协助处理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人员汇报协调解决。故障处理完成后,要完成故障处理报告,记录故障原因、处理过程、故障发生/结束时间、处理人等信息,与对接的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后,进行存档。
第十条维护部门和人员与用户在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活动中,应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及接收设施的合法性,保障节目来源健康向上。对破坏广播电视正常收听收看秩序的违法行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维护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通信部门、电力部门开展农村“三线”交越和搭挂、道路中央电杆整治工作,重点对私拉乱接、交错凌乱、设施破坏失修等现象进行规范整治。
第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群众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护意识。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由市政府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对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中心、网点及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邵武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