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邵武市信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构:邵武市信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9-6337988
电子邮箱:shaowuxfj@163.com(仅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使用)
办公地址:福建省邵武市新建路胜利巷4号
邮政编码:354000
办公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邵武市信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4)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邵武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信访局专栏:https://www.shaowu.gov.cn/cms/html/swsrmzf/2020-12-27/154419593.html
2.档案馆、图书馆、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邵武市档案馆地址:邵武市张三丰大道武当路25号
联系电话:0599-6322385
邵武市图书馆地址:邵武市人民路燕林艺术文化中心3-5楼
联系电话:0599-6226002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文件标题:指该信息的标题。
2.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3.发文机关: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5.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印发时间。
6.发文字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有效性:指该文件是否处于废止阶段。
8.内容概述:简单概述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申请公开受理机构:邵武市信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6337988
电子邮箱:shaowuxfj@163.com(仅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建省邵武市新建路胜利巷4号
邮政编码:354000
咨询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互联网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邵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邵武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邵武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4、信函申请
采用信函形式申请可从“邵武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邵武市信访局(邮寄地址:福建省邵武市新建路胜利巷4号)。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5、当面申请
采用当面形式申请可到邵武市审计局办公室进行申请,地址:福建省邵武市新建路胜利巷4号市信访局办公室。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2点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