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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邵武市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8-04-16 13:52

 

 
邵武市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和《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市住建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和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他补救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制度第七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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