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邵武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邵建综〔2013〕15号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房地产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邵武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2月27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邵武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计取。位于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多层(6层以下含6层)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中高层(7-11层)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交存,高层(12层及12层以上)配备电梯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非住宅物业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1.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代管。

市房地产管理处委托邵武市农村信用联社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2.商品住宅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4.业主大会成立后,市房地产管理处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处收到业主大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处的监督。

6.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制定方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邵武建设网、邵武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办理备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复印件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4.资金划转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资金划转。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5.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6.决算审核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邵武建设网、邵武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2)工程决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房地产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

四、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1.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住建、财政、审计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市房地产管理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房地产管理处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3)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4)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六、凡还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小区商品房(小区内已有部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除外),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要督促业主到市房地产管理处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

八、本方案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