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建设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邵建综〔2018〕21号

各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生活正常用气需求,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住宅建设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通知》(闽建办房〔2015〕18号)、《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管道燃气改造建设工作的通知》(南建城〔2016〕1号)和《南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南平市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政价〔2016〕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建设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和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范围外的高层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统筹安排好燃气管线设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对于市政燃气管道暂未覆盖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先以瓶组供气方式过渡,并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确保与城市管道燃气项目相衔接。

二、管道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住宅建设项目应将配套管道燃气设施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内容,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明确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具体要求,否则,市住建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计单位在住宅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符合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城市管道燃气要求,并与周边燃气管线衔接。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燃气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四、住宅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审时,必须包括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住宅建设项目配套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的审查把关。对于住宅建设项目未提供配套管道燃气设施设计文件或者施工图不符合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市住建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将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列入监督范围,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实施监督,确保工作质量、施工安全。

六、住宅建设项目配套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项验收,形成《住宅小区配套管道燃气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详见附件),市住建局应将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配套管道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

七、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尚未竣工验收的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和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范围外的高层住宅建设项目,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必须在竣工验收前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否则,市住建局和质量安全监督站不予竣工验收和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是指建筑规划范围内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庭院及户内管网的设计、建设及管道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等费用(不含燃气用具),包括:建筑规划范围内连接支干管、庭院管网至用户室内计量表尾阀装置前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管线材料、燃气计量表阀等费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纳入工程建设安装成本,计入房价。

在用户室内计量表尾阀装置后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统一向燃气经营企业缴交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南平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下浮,由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协商确定进行结算。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之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用,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的有关费用。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项目,购房者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在管道燃气规划供气范围内已经建成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项目和其他民用建筑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管道燃气建设费,下浮不限,建设费由用户承担。

老旧小区管道燃气改造工作应当遵循“确保安全、公平合理、科学发展”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大力度做好沟通宣传和服务工作,取得小区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支持。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老旧住宅小区管道燃气改造建设工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不允许人为设置障碍(如提出需要支付协助费、进场费、宣传广告费等)。燃气经营企业在老旧住宅小区管道燃气改造建设中,应科学制定设计方案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设计方案应与建筑立面保持协调、美观、防盗,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取得业主同意。在燃气管道施工期间,应科学组织作业,优化施工流程,应设置各类警示、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减少扰民,对小区内的路面、绿化、建筑墙面等成品进行合理保护,并在施工完成后做到工完场清、成品恢复,不得出现野蛮施工行为,若有损坏,需按价赔偿或及时做好修复、保养。老旧小区管道燃气工程改造完成后的交接工作由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燃气经营企业共同负责,管道燃气工程的质量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住宅小区配套管道燃气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3月7日

 

 

 


附件

 

住宅小区配套管道燃气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工程规模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工程名称

质量保证资料评定

执行标准情况

燃气工程

共核查    项,

其中符合要求    项,

经鉴定符合要求    

结论:

 

意见

建设单位

 

燃气经营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竣工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燃气经营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设计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经理: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