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邵武城市建成区房屋修缮管理,消除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修缮加固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邵武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个人自建存在危险的房屋的修缮。
本意见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需要进行修缮加固的房屋。
本意见所称房屋修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房屋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含层高)、原功能的基础上,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的行为。修缮后的房屋应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修缮不包括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翻建。
二、房屋修缮加固责任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修缮加固的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文体和旅游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修缮加固的备案管理工作;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市自然资源局、文体和旅游局、城市管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现场踏勘拟修缮加固危险房屋,提出明确的修缮加固意见;与房屋所有人签署《危险房屋修缮加固承诺书》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拟修缮房屋是否属城市规划近期需征收或列入改造的范围。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危险房屋修缮加固的备案后监管;依据《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备案证书》及《危险房屋修缮加固承诺书》落实监管责任,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标准和范围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市文体和旅游局负责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加固的审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四邻界址证明、房屋现状图进行现场核实;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实施日常监管;负责房屋所有人、与异议人的协调工作。
三、房屋修缮加固申请条件
申请修缮加固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危险房屋;
(二)土地及房屋产权权属明晰,不属于“两违”建筑;
(三)房屋修缮加固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出具修缮加固设计方案图纸和施工图纸);
(四)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同意修缮的证明材料;
(五)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区修缮房屋的,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和旅游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房屋修缮加固流程
(一)提出修缮申请。申请修缮加固房屋的个人(房屋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的使用人)持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现场联合踏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审查修缮加固设计方案,出具《联合踏勘审查意见》。
(三)修缮方案公示。经现场踏勘认定符合房屋修缮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对四邻及相关单位意见,将经核准的房屋修缮设计方案在拟修缮加固房屋现场张贴公示7日,并根据公示情况出具《房屋修缮公示意见》。
(四)发放备案证书。房屋修缮设计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房屋所有人发放《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备案证书》,同时将备案证书副本、《危险房屋修缮加固承诺书》(复印件)及房屋修缮设计方案抄送城市管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备案证书》:
1. 在城市主次道路两侧修缮房屋不按规划要求退线的;
2. 房屋修缮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
3. 列入城市近期计划改造、征收范围的;
4.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区内修缮房屋,其修缮设计方案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和旅游部门审查同意的;
5. 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
6. 影响四邻采光、通风、排水,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空间、空地、邻里通道或者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7. 修缮地点属于地质灾害区域或行洪、排洪区、消防通道内的;
8. 违法修缮房屋,已被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9. 其他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
(五)修缮加固施工。开工前,房屋所有人凭《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备案证书》及《危险房屋修缮加固承诺书》到市城市管理局报备后方可施工。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日常监管。
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工程的施工应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工匠,严格按照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意的修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规范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保证四邻财产和人身安全。
申请人应自《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备案证书》核发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建设,6个月内完工;1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延期建设(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在规定时限内既不开工建设,又不申请延期的,《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备案证书》自行废止。
(六)竣工验收备案。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工程完成后,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应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和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工匠进行修缮加固工程验收,并出具《房屋修缮加固工程质量验收综合意见书》,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房屋修缮加固有关要求
(一)房屋修缮加固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对困难家庭(低保户等),市财政按50%比例给予房屋修缮加固方案(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出具修缮加固设计方案图纸和施工图纸)编制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二)房屋修缮加固应当根据邵武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砖木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房屋应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户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
(三)房屋修缮加固工程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的主体责任,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标准按国家、省、南平市和本市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技术方案编制、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款规定,并严格执行《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等文件方可实施。
(五)修缮加固的房屋,其不动产权权属不变。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凡违反本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按各自法定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缮加固房屋的;
(二)《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进行建设的;
(三)无证承担房屋修加固缮任务的;
(四)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修缮房屋未按批准修缮方案实施修缮,特别是超出备案面积、层数及外观风貌不协调的;
(六)无故阻碍危险房屋修缮加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
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建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武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邵武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邵武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