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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的通知
2023-12-19 11:28 来源:邵武市住建局 访问量:

有关单位、各承租家庭: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南政办〔202027号)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的通知》(南政办〔20237号)及相关规定,为规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运行,现将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运营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组织运营单位、城管、公安、司法、街道办事处、水电公司等共同实施清退。

  二、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监督公租房违法转租行为协助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保障性政策和租赁规约宣传。

  三、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管理服务规范。负责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缴租金、房屋维修、合同解除、房屋腾退与收回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每年不少于2次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基本信息变化情况。重点排查转租出借、无故长期闲置、改变房屋用途等,入户时要拍照(拍照时要有门牌号与人),并填写入户走访表,做好询问笔录。加强对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组织开展日常检查,稳妥处理举报和投诉,按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建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同补充条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所列共同申请人员一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保障人员的监护人除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将承租人基本信息、配租房屋、房屋租金等材料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五、承租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向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租金减免,经批准后实施。

  六、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定期对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欠租三个月以上租户要进行调查核实催缴,采取电话、入户、送达《租金催缴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欠租的租户补缴租金,并留存相关催缴影像等资料,作为司法诉讼证据。对经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租金或无法联系的租户累计欠租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租户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处理清退,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

  七、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展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八、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或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的,可向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如该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15日内批复,并由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公示有异议的,由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如经复核,该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

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收到退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超过过渡期仍未腾退的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十、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由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资格复核工作,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出决定后,1个月内完成与承租人续租,或收回承租房。

 十一、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在交付承租人时应确保房屋内设施完好,承租人入住期间的房屋内设施修缮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十二、承租人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监督其整改。

  十三、运营管理单位应在保障房小区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将各保障房小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在小区楼栋、公示宣传栏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承租家庭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物业费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缴纳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十四、保障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协助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承租家庭合理使用房屋,及时交纳各项费用,维护小区秩序。

  十五、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每年组织承租家庭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整理成册、留档

  十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承租人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经核实后,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对承租人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由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承租家庭。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还应采取定期检查、档案资料抽查、对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开展的后期管理工作、承租人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运营管理单位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十九、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通知可由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通知制定,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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