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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2 00:00

 

通泰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村、经委会、辖区有关单位:
    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通泰街道办事处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泰街道办事处
                             201631

通泰街道办事处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为有效处置通泰辖区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及《邵武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小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密切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
(一)通泰办事处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职及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机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各村、经管会主任为成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通泰国土资源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各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办事处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作好各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国土资源所:承担办事处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地质灾害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向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农林水办:组织和督促开展库周、水利站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办事处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所和有关村委会通报降雨信息、
汛情动态。
 3、民政办: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办事处和灾区村委会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4、派出所: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5、人武部: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办事处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加抢险、救助工作。
    (三)各行政村、经管会要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办事处应当紧急调急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报
(一)国土资源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村、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气象资料和汛期信息。
(二)凡出现大暴雨及持续下雨,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督察办事处、村和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巡查,发现险情时,办事处应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国土资源所要加强与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接到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办有关台风和降雨紧急情况通知后,要及时传达落实到办事处和各行政村、组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去向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办事处或国土资源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及所在地行政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办事处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资源局报告,在四个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在办事处领导下,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办事处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办事处、村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质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国土资源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配合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办事处和国土资源局。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国土资源所应会同农林水办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报办事处批准后公布。
    (三)各行政村、经管会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行政村、经管会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五)本预案由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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