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闽镇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向镇党政办公室和国土资源所反映。
卫闽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卫闽镇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镇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小型地质灾害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所在地村委会密切配合。
3、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处置的需要,镇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机构和职责
(一)卫闽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李建文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琦涛担任第一副组长,镇党委副书记林新宇、镇党委统战委员钟月平、镇党委委员熊宗斌担任小组副组长。国土资源所、镇党政办、镇财政所、镇乡建站、派出所、镇农技站、镇卫生院、镇水利工作站、镇民政办、镇统计站、镇广电站、镇供电所、拿口电信支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各行政村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卫闽国土资源所,主任由朱宇兼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各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各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国土资源所:承担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局报告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镇水利工作站:组织和督促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所和有关村民委员会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3、镇乡建站: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组织抢修因灾害受损的镇、村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4、镇民政办: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质,协助灾区各村委会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安置情况。
5、镇卫生院: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6、卫闽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7、拿口电信支局:保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8、洪墩供电所:组织灾区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镇、村公用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监测预报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镇防汛网络、气象监督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凡出现大暴雨及持续下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督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村委会加强对地质灾害点地区的监测和巡查,发现险情时,各村委会应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市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紧急情况和防灾要求以镇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办名义通知到各行政村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镇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在应急处置工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二)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三)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半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镇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
五、善后处置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
(二)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地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三)各村委会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四)本预案由镇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